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野鳥學會組織章程

1995年12月17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996年1月13日內政部台(85)內社字第8573180號函核備
1996年3月16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修正條文:第12條
1997年3月15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修正條文:第1、11及12條
1997年4月18日內政部台(86)內社字第8612396號函核備
2003年1月18日第七屆第一次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修正條文:第17及18條
2008年4月19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條文:第6及7條
2016年4月30日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條文:第12及27條
2018年4月20日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條文:第11條
2020年9月19日第十六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條文:第21-1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野鳥學會,簡稱中華野鳥學會或中華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促進國民對野生鳥類的觀賞、研究與保育為目的,以培養國民高雅之情操與保護自然環境之觀念,並參加國際相關組織活動,
              以共同維護全世界野鳥族群之繁衍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本會由經政府立案之各地域性鳥類保護團體共同組成,地域性劃分以中華民國政府之省、縣、市及直轄市行政區域為根據。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從事野生鳥類之研究、調查及保育事項。
  二、舉辦鳥類欣賞及保護之各項推廣活動。
  三、接受國內外學術機構及機關團體委託辦理有關野生鳥類之研究及調查。並將該項研究、調查轉交合適的本會地域性鳥類保護團體執行。
         必要時,得分割該項研究、調查並分別轉交合適的地域性鳥類保護團體執行。
  四、建議政府採取保護野生鳥類之措施。
  五、協助有關單位辦理保護野生鳥類之教育及宣導活動事項。
  六、推動有關野生鳥類保護活動之國際合作及連繫事項。
  七、編輯及出版有關野生鳥類之書刊、通訊及文獻事項。
  八、安排與國外鳥會及相關團體、學術團體之互訪事項。
  九、協助政府制定符合本會立會精神之法律。協助各級主管機關落實符合本會立會精神之政令。
  十、積極參加國際相關組織符合本會立會精神之各項活動。
  十一、協助或補助本會各地域性鳥類保護團體,以充實其各項實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區分為:
       一、團體會員:凡政府立案之各地域性生態保育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依第十二條規定選派會員代表,行使團體會員權利。理事會受理入會之審議決議辦法另訂之。
       二、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或本會為協助推展會務或執行親善外交事務。須有理事總額及監事總額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理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認可頒予榮譽會員。
       三、榮譽團體會員:凡每年定期贊助本會五萬元以上,或以相當之物力贊助本會之團體及公司行號,經常務理監事會認可頒予榮譽團體
                                      會員。
第七條:
一、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享之權利為:
      1.發言權。
      2.提案權及表決權。
      3.選舉權、被選舉權。
      4.罷免權。
      5.其它應享之權利。
二、凡本會榮譽會員及榮譽團體會員則無以上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
第八條:本會團體會員應履行之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其它應盡之義務。
第九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會 員(會員代表)大 會

第十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二種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定期會議:每年四月召開,倘因故無法如期召開,經理事會同意後,得延後召開之。
二、臨時會議:由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連署或監事會函請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應由理事長在請求後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組成由本會團體會員就其正式會員中選派之。入會費為每一團體會員5,000元,於入會時繳交;代
               表人數依其會員人數而定,會員
39人以下,代表2名;會員4059人,代表3名;會員6079人,代表4名;會員8099
               
人,代表5名;會員100人以上,代表6名(各團體會員其會員人數以當年三月底以前實際繳費至本會之會員人數為準)。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應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之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為:
一、選舉本會理事及監事。
二、罷免本會理事及監事。
三、制定並修改章程。
四、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五、對理監事會提出質詢。
六、檢討上屆大會之決議案及執行情形。
七、決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八、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之事項。
九、檢討本會各地域性野生鳥類保護團體所提之問題或請求,並決議處理方案或協助辦法。
十、議決會費之費率(包括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十一、其它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五章 組    員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綜理一切會務。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理事二十九人組織之。本會理事區分為二類:
一、當然理事,由本會團體會員之理事長或其指定代表為之,其接任及卸任隨所屬團體會員之理事長任期而異動。
二、票選理事,由會員代表就會員中選舉之,並依票數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其任期二年,爰依本會屆期。
三、若一人兼具上述兩項職務,僅能擇一擔任。
第十八條:
一、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二、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代理,其代理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三、理事會休會期間,得由理事長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召開,須有理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舉行之,其決議應有出席理事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
第二十一之一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通過各地域性野生鳥類保護團體會員入會。
二、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對秘書長之聘任及解聘行使同意權。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六、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
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八、其它重要事項之決定。
九、依實際需要調整會費,並提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簡則,施行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專職工作人員若干。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六條:秘書長秉承理事長之指示,協調工作人員辨理相關會務,並應列席理、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概況及備質詢。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由監事七人組織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之,並依票數選出候補監事一人。監事會得置常務
                    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產生。
第二十八條: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為無給職。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應有監事總額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之。其決議應有出席監事較多數之同意
                    行之。
第三十條:本會監事會之權責為:
一、選舉常務監事。
二、本會會務之監督。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五、處理有關紀律問題。
六、向本會理事及職員執行任務提供改善意見。
七、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三十二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之,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
                    理事主持。
第三十三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專職工作人員。

第六章 經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依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費:繳納標準授權理事會訂定之。
                  1.入會費。
                  2.常年會費。
二、基金孳息。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其它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
                    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
                    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及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所,除購置時初次房屋貸款外,不得設定抵押權或其它權利。除為增加購置固定資產或購置更適當之會所,並依照本會章
                    程第十四條決議之程序外,不得出售。
第三十八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或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會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徽經公開徵求,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票選之。
第四十條:本會會徽限本會團體會員、專職人員及當任理、監事於執行公務時方得使用。但其使用應經本會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徽具有商標註冊,凡是標明有本會會徽之紀念品及用品均應由本會統一精製。如未經本會理事會之同意,不得任意翻製。

第八章 章       

第四十二條:章程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三條: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會員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二、由全體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提請修改,經會員代表二分之一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三、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