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修正後「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自1989年公布以來,僅能管制保育類野鳥的捕捉與販賣,對於一般類野鳥則無法有效管理。但野生動物保育法於2013年1月針對營利為目的之「買賣與加工」進行修法規範,林務局於同年10月「預告修正『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後,野生動物保育法才備有相關規定管理一般類野鳥的買賣與加工。中華民國野鳥學會自1988年成立後與各地團體會員奉行本會之宗旨--欣賞、研究和保育野生鳥類與棲地--於各地推廣生態保育之理念。但觀念的推廣必須與法令配合才能盡善盡美,故本會支持此管理辦法的通過,對於野生動物的保育有正面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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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台灣噪眉(左上)與冠羽畫眉(左下)這4年以來數量顯著減少,八哥(右上)近年受到外來種八哥的影響,數量嚴重下降;野鴝(右下)為鳥店常常販賣的冬候鳥。

飼育動物為人類合理利用動物之行為,本會尊重相關團體透過合法貿易手段進口、繁殖、考量動物福利的前提下販賣與飼養動物,但反對任何忽視野生鳥類生存權益之不法捕捉與商業販賣,包含以欣賞為目的之寵物鳥或以滿足宗教團體需求之放生鳥,無論是在本土繁殖之留鳥或者不在臺灣繁殖之遷徙鳥類均深受其害。

根據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臺灣大學生態演化研究所與本會合作之台灣繁殖鳥大調查(Breeding Bird Survey, BBS)最新(2012)年報來看,自2009至2012年間,移出保育類名錄的冠羽畫眉(Yuhina brunneiceps, 減少38%)、黃胸藪眉(Liocichla steerii, 減少19%)、台灣噪眉(Trochalopteron morrisonianum, 減少45%)等3種特有種鳥類之族群量均顯著的下降,從時間點來看與該物種移出保育類名錄的時間相關;而保育類之台灣畫眉(Garrulax taewanus)族群量則無顯著的變化,顯見野生動物保育法對保育類鳥類能夠發揮有效地保護,但對一般類野生動物並無顯著的保護成效。在遷徙鳥類的部分,全國尺度的鳥類監測--臺灣新年數鳥嘉年華--今年才剛開始,故尚無法提供系統性的監測資料。但野鴝(Calliope calliope)、藍磯鶫(Monticola solitarius)與黃尾鴝(Phoenicurus auroreus)等臺灣常見冬候鳥,在每年秋季遷徙抵達時,捕鳥人也同時伺機捕捉這些疲累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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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在收割農田捕捉野鳥的捕鳥人

寵物業者的販售行為除了影響野鳥族群之外,許多外來進口的鳥類逸出,已造成嚴重的外來入侵種問題,如棄養之白尾八哥(Acridotheres javanicus)幾乎已經取代本土特有亞種八哥(Acridotheres cristatellus)之野外族群,家八哥(Acridotheres tristis)亦隨處可見,於2009至2012年間這2種外來八哥數量均顯著增加;另外來自東南亞的白腰鵲鴝(Copsychus malabaricus)在數年前曾經投入大筆經費移除,但目前於南臺灣許多地方已經穩定可見,目前評估要移除幾乎已經不可能。原生於非洲大陸的黃額絲雀(Serinus mozambicus)在許多地方也建立穩定的族群、紅領綠鸚鵡(Psittacula krameri)與葵花鳳頭鸚鵡(Cacatua galerita)等鸚鵡在野外也不算少見,這些非本土鳥種長遠以來並不存在於這片土地上,牠們在野外的出現嚴重影響本土生態與鳥類的生存權,逸出之後會增加更多無形的移除成本需要所有民眾一起負擔。

寵物業者指出修正後「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之新增之第五條規範未能取食之鳥類不得買賣,與第六條規範來源野生者應取得合法來源證明,本會樂見本次修法新增這兩條條文。寵物業者陳述頒佈野保法以來主管機關從未開立一般類野生動物合法來源之證明,故此條文將會讓現行所有野生鳥類通通變成非法;但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規定,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本應與地方主管機關合法申請,寵物業者若從無申請即代表1989年以來所有之野生鳥類均為非法捕捉,若自始以來均不合法,哪裡還有任何正當性可言?另外禁止不能買賣未能取食之鳥類亦能有效阻絕捕捉仍在巢中的野鳥,對需要一年以上才能成熟的大型鳥類如猛禽更有保護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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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中華鳥會今日與田秋堇立法委員、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與台北市野鳥學會共同召開記者會

野生動物保育法之宗旨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本次修法與管理辦法之修正完全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之宗旨,故本會與各地19個團體會員均大力支持林務局修正之管理辦法!